• 成唯识论第三卷讲解破斥邪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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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原文:触等亦如是者。谓如阿赖耶识。唯是无覆无记性摄。触作意受想思亦尔。诸相应法。必同性故。

    释:上一段是讲阿赖耶识的无覆无记性,这一段开始讲阿赖耶识的五遍行心所法,主要是破斥一种对于五遍行心所法认知的邪见。有人说,既然阿赖耶识是无覆无记性的,那么阿赖耶识的五遍行心所法,比如触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,也应该随着阿赖耶识是无覆无记性,这一段内容都是破斥这种邪见的。

    这种邪见认为,诸相应法必同性故。什么叫相应法呢?就是说这些心所法,是与八个识是相应的,与识心相应的法叫相应行法,与识心不相应的,叫作心不相应行法。与八个识相应的法总共有五十一种,叫做五十一心所法;还有与八个识不相应的法,是二十四种不相应行法,有些法与八个识相应,有些法与八个识不相应。

    与阿赖耶识相应的心所法有五种,叫五遍行心所法,那就是说,只要阿赖耶识存在,那么五遍行心所法就会帮助伴随着阿赖耶识运行,这样阿赖耶识才能产生出一切法,这就是五遍行心所法所起的作用。

    只要阿赖耶识存在,五遍行心所法就会伴随着运行,五遍行心所法依赖着阿赖耶识才能存在,它们都没有其自体性,是识心运作的辅助工具,有识心的存在,心所法才能存在和起用,没有识,心所法就不能存在,也不能起用了。心所法是没有自体性的,不是无始劫以来就一直存在的,必须要依赖阿赖耶识才能存在运行。而阿赖耶识不需要依赖任何法,祂就能够独自存在和运行。心所法就不行了,八个识的所有心所法都必须要依赖于相对应的识,才能够存在和运行,没有识,就不能存在和运行。

    比如说六识的心所法,如果六识灭了,那么心所法也就随之而灭,不可能单独存在。因为心所法没有自体性,没有能动性,虽然六个识同样没有自体性,但是六识有能动性,有趋动性,心所法没有,必须依赖着有趋动性的六识才能存在,那就更加的没有自体性了。六识毕竟还有自己的特性和功能利用,是阿赖耶识亲自产生出来的识体。

    而心所法完完全全依赖于识才能存在和运行,它没有自己独自存在的体。因为心所法是识的助伴,是辅助识心运行的助手,属于拐杖之类的性质,就叫助伴。既然五遍行心所法没有自体性,那就是完完全全的虚妄法,没有实体性。那就不能与识相等,二者不是同一类性质的法。

     原文:又触等五。如阿赖耶。亦是异熟。所缘行相。俱不可知。缘三种境。五法相应。无覆无记。故说触等。亦如是言。

    释:阿赖耶识的体性是无覆无记性,然而有人认为,阿赖耶识五遍行心所法,触、作意、受、想、思,应该是随同于阿赖耶识,也是无覆无记性,因为二者必须要有同样的体性。他们还认为,触等五法,与阿赖耶识一样,也应该是异熟性。

    阿赖耶识的异熟性,是能够记录、收存众生的业种,并且受业种所熏,被熏了以后,祂将来就能输出业种,输出来的就是被熏染的。比如说众生造了杀人的恶业,这个业种就存在阿赖耶识里了,阿赖耶识领受了这个业种,收存起来以后就受熏了,就成为了不垢不净的体性。受熏了以后,将来才能把这个恶业种子输送出来,输送出来以后,众生就受了恶业的果报,祂输送出来的就是染污性的种子,以及众生与恶相应的心行,这是受熏染的结果。

    又比如众生有贪心,生起了染污的心行以后,就造作了贪的业行,染污种子就存到阿赖耶识里了,阿赖耶识收存起来以后,就受了熏染,祂就含藏了这个恶业种子。等到将来缘熟了,祂把这种子输送出来,众生就现起了染污的业行,他还是贪,还是惯于偷盗。

    阿赖耶识产生了众生贪染偷盗的行为,这就叫受熏了,不是阿赖耶识本身有这种行为,是祂把这贪染的种子又给输送出去现行了。众生存进来什么,祂就输送出去什么,这个叫作受熏,所以说阿赖耶识有异熟性。而这种邪见认为五遍行心所法,也有这种异熟性,也能记录收存、输出众生的业种,实现众生的因缘果报,这是不如理之说,不懂得心所的体性和作用,也混淆了识心的体性和作用。心所法没有自体性,不是实体,只是一个被识心所利用的辅助工具,没有识别性,不能起到识的功能作用。

    这种错误知见认为,与阿赖耶识相应的心所法,一定是与阿赖耶识的体性相同,阿赖耶识是无覆无记性,心所法也应是无覆无记性的;阿赖耶识有异熟性,五遍行心所法也应该如阿赖耶识一样,有异熟性。

    心所法有没有异熟性呢?没有异熟性,因为五遍行心所法没有自体性,不能单独存在,那就不可能受熏持种,不可能实现众生的异熟果报,因此心所法没有异熟性,它不能记录、收存、输送众生的业种,不能实现众生的因缘果报,心所法不可能作这些事,因为它不是实体,不是自在的。阿赖耶识是实体,有能藏、所藏、执藏的作用,祂象一个无形的大库房一样,能够含藏无尽的业种,收存无量的业种,因此才有异熟性。

    而五遍行心所法不是实体,就没有能藏所藏性,没有执藏性,所以心所法不能受熏,不能记录收存业种,也不能输送业种,更不能实现众生的因缘果报。心所法没有实体,它要依赖着阿赖耶识才能够现行和运转,如果没有阿赖耶识,心所法也就不存在了。心所法是要依赖着阿赖耶识才能现行的,所以就没有异熟性。

    阿赖耶识所缘境界,以及阿赖耶识运行的行相,都不容易被意识心所了知,心所法也是,所缘的境界和运行的行相,都不容易被意识心了知到。所缘的意思是说阿赖耶识缘的是什么样的法,祂缘业种,缘根身器界,缘七识心,因此就能了别业种,了别七识的心行,了别根身器界。阿赖耶识对这些法都能作意、能触、能受、能想、能思,能记录七转识造作的业行,能收存业种,能受前七转识所造作的业种的熏染,然后实现众生的善恶无记的因缘果报,这是异熟性。

    而有人认为五遍行心所法也有异熟性,也有与阿赖耶识一样的所缘,一样的运行的行相,也能了别七识的心行,了别根身器界,了别业种,也能作意,也能触,也能受,也能想,也能思,也能记录业行,收存业种,实现因缘果报,心所法的所缘和运行行相,不同于阿赖耶识本体的所缘和行相。他们认为阿赖耶识的所缘以及运行的行相,意识心都不能触及到,因此不能具体了知,五遍行心所法的所缘与行相,也是同样的,意识心也触及不到,也不能具体了知。而我们应该知道,主体识和被其利用的工具,其所缘和行相,不可能相同,一个有能动性,一个没有能动性之故。

    他们还认为五遍行心所法,能够缘三种境,三种境是什么境呢?第一个就是性境,第二个是带质境,第三个是独影境,这三种境是阿赖耶识所能缘的,他们就说因为阿赖耶识能缘,所以五遍行心所法也能缘。这个观点不如理,只有主体识才能缘这些法,有分别之性的法才能缘其他法,而心所法仅仅是一个识心所运用的工具罢了,工具不是识,不能有识的作用,就像人拿扫帚扫地,不是扫帚能扫地,而是人能扫地人有能动性,无情物的扫帚没有能动性,它仅仅是个工具罢了,心所法也如此。总之,他们认为五遍行心所法与阿赖耶识相应,也是无覆无记性,此说当然是非理的。

     原文:有义,触等如阿赖耶。亦是异熟。及一切种。广说乃至。无覆无记。亦如是言。无简别故。彼说非理。

    释:这种邪见认为阿赖耶识是无覆无记性的,五遍行心所法和祂相应,也应该属于无覆无记性的。他们知见不正,就说触等也如是,也应该有无覆无记性,这种说法没有任何道理。因为他们对这些法义没有相应的智慧来鉴别,没有智慧来仔细思维真实义究竟怎样,就生出这些错误的知见。五遍行心所法没有自体性,不是实体,而是辅助工具,就不能和阿赖耶识划等号,不能有阿赖耶识的那些体性。

    阿赖耶识所具有的体性,五遍行心所法就没有。阿赖耶识是八识之王,就象一个皇帝一个国王一样,皇帝国王是富贵的,他要什么有什么,他可以做一切,而皇帝身边的大臣呢,或者是身边的辅臣之类的人,他们是帮助辅佐国王做事的,他们自己并没有这么多的财富,也没有这么多的权力,只是依赖于国王而帮助治理国家事务,他们所有的权势地位不可能和国王相提并论。

    他们只是替国王办事,帮助国王治理国家,不能和国王平起平坐,国库里的金银财宝也属于国王所有,大臣只是帮助管理,没有实有权。五遍行心所法和阿赖耶识的关系,与这个道理是一样的。阿赖耶识有自体性,祂是一个实体,祂能够受熏,能够持种,能够变现一切法。五遍行心所法就不能了,心所不是自在的,没有自体性,就不能做这些事,不能有这些体性,只能帮助阿赖耶识运行,因此没有异熟性,也不是无覆无记性。

     原文:所以者何。触等依识。不自在故。如贪信等。不能受熏。如何同识。能持种子。

    释:为什么这种知见没有道理,心所法没有异熟性,不是无覆无记的呢?触等依识,不自在故。五遍行心所法依着阿赖耶识才能够存在和运行,它们都没有其自体性,没有自在性,不能自己单独存在,因此不能与阿赖耶识一样,受熏持诸业种。

    比如根本烦恼中的贪心所,和善法当中的信心所,都是不自在的,随时随地会消失不见,不能时时现行出来,众生修到三果时,贪心所就会断灭,永不现起;众生原来没有信的善法,修到一定程度,才有了对三宝的信,如果业障现前,信心所法还会消失不见。因此心所法就不能受熏,熏之也无用,不能成熟众生的业缘,更不能实现众生的业果报。

    五遍行心所法也如是,不能受熏。当众生心起贪爱,或者生起信仰,对三宝生清静信的时候,贪和信的心行,都不能熏染到五遍行心所法。心所法不能记录收存业种,那就不能受熏,更不能实现众生贪和信的果报,只能由阿赖耶识受熏染,收存贪和信的业种,实现果报。

    当众生有贪心所,造作贪业之时,这个贪业,阿赖耶识就要记录收存,收存了以后,贪的业种就熏染了阿赖耶识,就使得阿赖耶识整体成为不垢不净的。那么阿赖耶识将来就能够释放这种贪的业种,还能让众生受到贪染而再造作贪业,这是阿赖耶识受熏染的结果。

    但是五遍行心所法就不行,它们不能存种子,不能受熏染,也不能持种,更不能够输送业种来产生众生的业行,不能变现众生,不能变现万法。所以贪和信,以及众生所有的心行,都不能熏染五遍行心所法,因为心所法不是实体。既然不能受熏,那么五遍行心所法就不能和阿赖耶识一样受熏持种子。

     原文:又若触等。亦能受熏。应一有情。有六种体。若尔。果起从何种生。理不应言。从六种起。未见多种。生一芽故。

    释:如果这个五遍行心所法能够持种子的话,那就坏了,那么一个众生持种子的体就有六个了。本来阿赖耶识能够持众生造业的种子,众生的业种不管是善业、恶业还是无记业,造作的同时,阿赖耶识就记录,就收存起来了。

    如果说五遍行也能记录和收存,那么众生造的一个业,不管是善业和恶业、无记业,造作的同时,那五遍行心所法也同时收存,也同时记录,阿赖耶识也收存,也记录,那就有六个体同时来收存众生的业行业种,那将来这个业种怎么算呢?将来业种成熟的时候,众生该受果报的时候,是不是六个体同时输送出业种,同时形成众生的业果呢?

    比如说,众生造了恶业,应该当畜生,是不是阿赖耶识把众生变成畜生,然后作意心所法把这众生又变成畜生,触的心所法也把这众生又变成畜生,那不是出来六个畜生了吗?这个是决不可能的事。或者是阿赖耶识和五个心所法分别输出五个业种,然后共同形成一个畜生身,这也是不可能的,六个业种,不可能出生一个果报体。所以说五遍行心所法跟阿赖耶识不一样,不能受熏,不能执持种子,不能储存种子,也不能输送种子。

    假如说作意、触、受、想、思五遍行心所法也能够受熏,能受熏的话就能持种,持种才受熏,那么每一个有情,就应该有六种体,不仅有阿赖耶识,还有五遍行心所法,这些都是体,那么众生造业时,这六体同时给记录收存,将来六个体同时产生众生的果报。当产生众生的眼识的时候,这六体同时产生眼识,那就能产生六个眼识,产生六个眼根,产生出六个眼耳鼻舌身意、色声香味触法,那就出来六个众生了,这绝对是不可能的。

    比如说现在众生就有一个实体,那么出生出来的这个众生,他就有一个色身,只有一个五阴;不可能是有六个种子,从阿赖耶识也输送种子和业种,从触心所法也输送种子,从受心所法或者作意心所法都能输送种子,六个种子同时来变现同一个众生,这也是不可能的。

    六个种子应该生六个芽,不应该生一个芽,现在众生都是一个芽,一个五阴,可见这个五阴只是阿赖耶识自己单独产生变现出来的,与五遍行心所法没有关系。所以五遍行心所法不能持种、受熏,与阿赖耶识是有差别的,不应该同体对待。阿赖耶识的心所就是心所,实体本身就是实体本身,功能作用不能平等相同。

     原文:若说果生。唯从一种。则余五种。便为无用。亦不可说。次第生果。熏习同时。势力等故。又不可说。六果顿生。勿一有情。一刹那顷。六眼识等。俱时生故。

    释:如果说众生的业果出生,产生众生的五阴十八界出来了,这只是从一种含藏种子的体生出来的果,那么其祂五个含藏有种子的体就没有用了。比如说产生众生五阴身的种子是从触心所法产生出来的,那么阿赖耶识就没有用了,作意的心所法也没有用了,受、想、思这些心所法也没有用了,祂们收存的这些种子都没有用了。

    如果只用一个触心所法就能出生众生,那么阿赖耶识存在就没有必要了,其它四个心所法也都没有必要存在了。同理可证,如果众生的五阴身是从想心所法出生的,那么阿赖耶识和其他心所法就没有用了,这显然不合理。从以上分析来看,认为五遍行心所法能够受熏持种,就是一种邪见,是不正确的说法,没有任何道理。

    也不能够说,这个六体(五遍行心所法加上阿赖耶识)是按照次第来出生众生的五阴十八界,一个体出生五阴身的一部分,六个体按照次序出生完整的五阴身,这个也不可能。因为众生造业时,祂们是同时熏习,同时存种的,这六体应该同时出生众生的果报身,同时产生众生,不可能次第的只产生一个众生,得同时产生六个众生。

    产生六个众生的话,那就更不合理了,也不可能是一个众生,同时出生六个眼识等等都是六套的根尘识,六体产生一个众生也不合理。所以说五遍行心所法,不可能和阿赖耶识一样,能受熏持种。就是说五遍行心所法,没有受熏产生众生因缘果报的功能体性,和阿赖耶识有本质不同的体性,有本质不同的作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