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在路上丟失了財物,自己對這個財物不執著,已經放棄了所有權,那麼有人撿到財物據為己有,則不屬於盜。如果自己對這個財物很在意很執著,意根不肯捨棄所有權,一直在尋找,如果有人撿到財物不歸還原主,則屬於偷盜。如果一個人高興正是另一個人不高興的時候,所以菩薩不希望在路上撿到東西,不希望有人丟東西,不希望眾生生煩惱,就像醫生行醫治病卻不希望病人越多越好,不希望藥品賣得越多越好一樣。但是真遇到別人丟失的東西也得撿拾,撿起之後想辦法歸還給物主,不讓物主著急難過,這也是慈善和慈悲。
如果是別人已經不要的物品,丟到垃圾堆裡,任何人都可以隨便撿回去使用,不屬於盜。因為物主的意根已經把東西捨棄了,物品就是無主的,可以隨便拿走使用。佛陀時代的出家人,都是到死人堆裡撿拾被人丟棄的破衣服和裹屍布,回來洗淨,縫縫補補之後就當僧衣穿了,那些出家人都心空無我,把色法也看空了,不嫌棄撿來的破舊衣物。
如果有人把東西送人以後又反悔了,以是自己的東西為由強行要回來,則屬於偷盜。因為東西送人之後,就已經易主,你不是那物的主人了,如果強行要回,就屬於強搶偷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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