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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常開示

2025年08月04日    星期一     第1示 總第4441示

選擇安樂死自殺是否有罪?

每個人的生命屬於個人所有,個人是有權力對生命加以取捨的,但卻是屬於不負責任的行為。第一,因為一個個體生命牽扯著許多因因果果,對其他生命是有諸多的影響力,連帶著也會改變相關人的命運,比如說父母和孩子,以及其他家親眷屬;第二,生命的存在是有許多意義的,也有許多機會改變命運,放棄了生命就等於放棄了改變命運的機會,也放棄了消除業報的機會,業報來了,受之即無,今世不受不等於業報消失,後世還要去受,不如一世受盡。那麼勸人安樂死和協助安樂死的人相應的也有不好的因果責任,勸人死、幫助人死犯不可悔罪。

但是有的自殺行為也許是一種業報,也許是自殺者這一世業報結束,壽命已盡,前世的業因決定了不得不採取自殺的行為。但即使是壽命已盡,也只能自己決定死亡,不應該勸死和助死,如果勸死和助死就犯不可悔罪,後世要有惡報。從前有個皇帝福薄,在位期間戰爭不斷,民不聊生,最後這個皇帝無奈自殺而死,他並不想死,因為實在是無福了,不得不死。有些人自殺是被環境所逼,這也是因果,是果報,不得不酬償前世的罪業。

請人殺自己,屬於自殺行為,不是他殺。兩軍對壘時,被俘獲的俘虜為了不受痛苦,不出賣情報,找自己的同夥殺掉自己,這都屬於無奈之舉,不屬於自私行為。接受殺人請求的人,也是迫不得已,為了成全對方,沒有個人的殺人動機,也沒有勸人死,所以沒有殺人罪。但也涉及到了因果,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,也許有輕微惡果,也許有善果。

安樂死如果是為了幫助病人解脫痛苦,也符合病人自己的意願,是否也屬於以上這個情況呢?助人安樂死與幫助入獄的人免受刑罰自殺,還有一些區別,後者是無奈,不能迴避,不是主動,前者可以迴避,可以避免卻沒有避免,就等於助死了,有惡報。兩種情況發心不同,目的不同,果報就不同。

有的人為什麼想要安樂死呢?因為自己死不了,無論病得多重,都不能自然死亡,只能請求別人採取措施讓自己死亡。既然不能自然死亡,那就是此生該受的業報沒有了盡,既然沒有了盡,就應該繼續受報,直到了盡。業報若不了盡而亡,後世還會繼續受,而後世往往是在三惡道裡受報,那個苦痛遠遠大於在人中所受的苦。所以在人中無論遇到什麼挫折,遇到什麼磨難,無論病得有多嚴重,無論有多麼痛苦,都要去頑強地承受和破解,不要選擇死亡,業報不能逃避,直到一生的業緣盡,一生的報盡。

業報如何能盡快了盡呢?那就是多受,受的越重,了盡的越快。這是笨方法,但也是不得已的。再快的方法是每天都誠心地懺悔業障,懺悔往昔所做的惡業,懺悔之後,一是心清淨了,有些業就消了,二是有冤親債主,他就能原諒你一些過錯,放過你一馬。

——生如法師開示
(佚名編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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